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6]18号 2006-01-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1月05日 税 屋附件: 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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