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74号 2009-02-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9]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自2009年4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二段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你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梅国税发[2009]14号)悉,现批复如下: [部分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税屋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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