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信息化手段,打击偷漏税行为 去年,W市国家税务局《数字化税务查账助手》系统开发测试结束后,在全市稽查系统进行了推广应用。我们利用该系统信息化的手段,对W市量具厂有限公司2003年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查补增值税348,088.68元,罚款174,044.34元,加收滞纳金45,077.48元,严厉打击了该公司的偷漏税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收到了良好的检查效果。具体情况如下: 1、纳税人基本情况 2003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6,287,439.09元,其他业务收入3,687,871.91元,利润总额2,909,017.94元,期初欠缴增值税1,374,081.96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本年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395,802.87元,进项税额1,761,579.91元,进项税额转出19,711.42元,应纳增值税额1,653,934.38元,已纳增值税额2,360,346.74元,期末欠缴增值税667,669.60元,期末留抵进项税额0,增值税税负率为8.28%。 2.查前分析情况 回来后将采集的数据导入该系统,在利用系统设置的查账模型分析时,“销项税额相关分析”模型的图像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极大关注,该图像显示: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销项税额四项指标绝大多数月份保持相对一致性,却在10月份生产成本指标出现了“奇高”的波峰。
3.检查方法和手段 由于量具产品的规格型号特别多,划分的相当细致,对于产品名称,仓库保管与财务部门的叫法不完全相同,为避免企业财务人员将产品A说成也叫产品B来蒙骗税务人员。在核对以前,我们先让财务人员将仓库保管中的产品名称与财务产成品账中的产品名称进行对应,列出具体的对应表格,并在表格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对表格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确认。 4.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 (2)通过对账簿资料的检查,发现2000.9.25转131号凭证,盘亏原材料662,350.85元,盘亏产成品7,274.04元,将自产产品61,817.41元用于样品,共转出进项税额106,277.94元。经我们重新计算,盘亏原材料662,350.85元应转出进项税112,599.64元;盘亏产成品7,274.04元按原材料占产成品的比例51.05%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631.28元;将自产产品61,817.41元用于样品,按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为67,173.94元,应计提增值税11,419.57元,合计应提增值税124,650.49元,企业少计增值税18,372.55元。通过查看原始凭证,证实公司财务人员是将不含税价当作含税价计算的,属于公式应用错误。 5.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 (2)对上述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纳税人计算错误且违法事实自发生之日起已逾三年,免予处理。 (3)通过对该公司其他各税种实现情况的了解,偷税348,088.68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该公司2004年9月27日缴纳了增值税348,088.68元、罚款174,044.34元、滞纳金45,077.48元,并进行了有关账务调整后,我们依法将此案移交了司法机关。 6.征管建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