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89]98号 1989-10-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三条失效,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失效。
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煤炭企业与社会共用的公路用地,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失效]关于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的范围问题,《规定》第五条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是指井口(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绞车房、井口房、机修房,煤仓(场)、充电室、自救气室、保健室、澡堂、矿灯房、抽水机房、锅炉房、泵房用地,为煤炭生产服务的修配厂、机修厂、更新厂、木厂、洗煤厂、电厂、变电所、炸药库,救护队、生产工区、水塔水池用地,以及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其他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 三、[条款失效]关于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税额标准问题。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在一九九〇年以前,对其坐落在城市市区征税范围内的,暂按城市市区最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坐落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分别按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最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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