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汽车出租行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8]060号 1998-03-10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郑国税发[1997]102号请示收悉。椐来文反映:外商投资汽车出租行业一般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即企业购车并办完营运手续以后,将车辆承包给司机,承包人一次性缴纳承包款或部分定金,以后在承包期内分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承包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承包期满以后车辆所有权归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汽车出租行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承包期内各月取得的款项计入当期营业收入,一次性取得的承包款或定金在承包期内平均转入各月作营业收入; 二、企业在承包期内对车辆拥有所有权并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承包期满以后车辆所有权归承包人,企业作固定资产清理并按规定以车辆帐面净值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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