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类) 年 第 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下列个体工商户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个人类) 年 第 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下列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8号 2004-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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