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4]264号 2004-12-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中的“本办法所称的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附件1《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中的“本办法所称的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废止。 4.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附件1《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中的“本办法所称的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欠税公告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组织税务干部职工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欠税管理的规定,切实掌握“办法”、“通知”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与协作,形成合力,使欠税公告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办法”、“通知”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辅导,全面向纳税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督促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级地税部门在执行“办法”、“通知”和《实施办法》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信息。各地要把欠税公告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71号)文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四、各地实施欠税公告时,可以只对纳税人自2001年5月1日以来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 五、自治区地税局要求首次欠税公告时间为:2005年4月至5月,各地务必于2005年4月20日前将公布第一批欠税公告信息;在5月底前公告出全部欠税信息,之后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