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明晰、分类合理、监控到位”的原则,对市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进行合理划分和设定。 第八条 市场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开业、停复业、变更、注销等有关事项的实地核查; (二)负责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 (三)负责涉税信息的审核分析、指标测算、认定处理以及集贸市场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四)负责纳税人领购、开具、保管、使用、取得等发票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税控器具的推广落实以及税控信息的采集; (六)负责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实施催报催缴; (七)负责对税源变化、应纳税款核定情况的调查核实; (八)督导纳税人健全帐证、真实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九)负责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纳税辅导; (十)负责辖区内漏征漏管和非正常户认定的核查工作等。 第三章 户籍管理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普遍登记的原则,为进驻集贸市场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户一证,亮证经营。并做好变更、停复业、注销等情况的日常管理,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停(歇)业的管理。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因故申报办理停业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停业理由、纳税情况以及发票领、用、存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经查确无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同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薄、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同时应加强对停(歇)业纳税户的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缴纳税款、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经查确无问题的,在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薄、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工商、市场主管部门、经营场所出租人等提供的各类信息,加强对所辖纳税人的管理,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管理员填写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同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社保部门提供的各类信息,加强对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涉农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双定”业户的户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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