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针对集贸市场内不同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积极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大众化和个性化服务,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及时将国家出台的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贯彻到纳税人,确保纳税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公告制度,对市场内纳税户涉税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新开业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临界起征点业户、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欠税情况、违章处罚情况等涉税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告后反馈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转交有关环节和岗位进行处理,并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第七章 部门协作 第三十条 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主管国、地税机关应加强合作,做好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和节约税收成本,有条件的地区,主管国、地税机关可以互相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 第三十一条 主管国、地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劳动、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沟通信息,掌握纳税人经营资金流量及变化情况,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三十二条 主管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市场主管部门、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系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得到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实现对集贸市场纳税人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市场经济秩序较好的集贸市场内吸纳群众基础好、影响力大、纳税积极的纳税人骨干组成协税护税小组,协助税收管理员做好税法宣传和税收征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可以建立适应多部门管理业务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也可建立规范化 、信息化的多功能服务厅,使市场管理规范、高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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