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集贸市场税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5]144号 2005-09-23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源管理工作,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精神,结合我省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了《贵州省集贸市场税源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告。 贵州省集贸市场税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贸市场是指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市场。 第三条 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我省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大型市场为年纳税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市场,中型市场为年纳税额100—500万元的市场,小型市场为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市场。 第四条 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州、地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的类别和特点,健全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职责,强化管理手段,实现集贸市场税源管理的精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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