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地[2005]551号 2005-12-0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 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契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现就契税减免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在夫妻之间更名不征契税,纳入即时审核事项。 [条款废止]对个人拆迁补偿减免事项中,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不再实行即时审核,具体审核程序由各局自行制定。 二、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三、[条款废止]减免税审核事项范围调整后的审核程序及使用的法律文书,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4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根据市局的文件制定相应的规定,完善减免税管理的审核程序、工作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市局的各项要求加以贯彻落实。 (二)在个人拆迁补偿减免事项审核过程中,对于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被拆迁人持有非北京居民身份证或同一被拆迁人持有多份拆迁补偿协议等情况的,税务机关要对其资料进行核查。 (三)税政管理部门要对即时审核的涉税资料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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