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税务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决策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使行政决策监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三)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 1.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统一安排。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目标要求与措施办法配套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2.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纳税人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对法律、法规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的程序进行。 3.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每年要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定期予以公布。 (四)健全和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税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2.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税收行政执法由税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税务机关的合法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 3.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建立和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施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格式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评选优秀案卷活动。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 4.建立健全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要树立遵守法定程序的意识,按照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等各项程序制度,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国税机关行政裁量权作为健全税收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5.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计算机考核为依托,实行人机结合,认真开展考核评议工作。促进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工作的结合,逐步加大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目标考核中所占比分;积极探索税务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增强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成为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和保障。 (五)完善税务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未经法制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发布。完善备案制度,依法严格审查。建立异议处理制度,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时,要及时研究处理。 2.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控。要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继续实行大额减免缓退税款审批集体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减免缓退税法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3.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规则,积极探索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运用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因复议工作机构、复议工作专职人员不落实而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要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自觉接受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本部门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行政裁决,应当自觉履行。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障纳税人依法获得赔偿。认真配合监察、审计、检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积极落实监督决定。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纳税人对税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纳税人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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