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6]231号 2006-08-22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收费行为的精神,省局将与省地税局一起,重新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分项申报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并将在得到核准后尽快下发各地执行。此前,各地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时,应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