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7]5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30
摘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程序、时限、文书等方面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结合实际不断拓宽服务渠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7]57号      2007-03-30


各市、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十六号令),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业务技能,规范定额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熟练掌握定期定额的程序、适用的税务文书和申报征收监控的要求,提高业务技能,遵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和“依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人情税”、“关系税”的行为,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搞好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在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程序、时限、文书等方面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结合实际不断拓宽服务渠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核定程序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

  3.收入凭证粘贴簿

  4.支出凭证粘贴簿

  5. 进销货登记簿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一)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定定额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组织开展所管辖税种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二章 核定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按行业、区域选择不低于5%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安排税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并作出调查分析。典型调查的结果应作为调整和核定定额以及确定相关参数的依据。

  主管国税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按5%计算的典型调查户数不足10户的,应选择不低于10户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

  主管国税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内的定期定额户数不足10户的,应全部进行调查。

  第八条 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地址、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的记录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实地调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后估算核定;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国税机关在应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核定定额时,应实地采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经纳税人签字认可。

  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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