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128号 2008-05-0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为2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为3%。 二、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业务人员学习文件精神,辅导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单位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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