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8]19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9
摘要: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印制发票应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普通发票票样进行排版,不得擅自更改或自行设计发票票样,对确需改动或启用的发票应报经省局同意,对发票联次增减的需报省局备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8]196号      2008-07-19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消费者查询普通发票真伪,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报送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和查询方式。省局在对各地上报的票样审核时发现,一些地区在普通发票印制中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印制发票,主要表现在: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印制不规范;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的字体、印制位置、规格、长度等不符合印制要求;发票监制章未套印在规定的位置等。

  为规范发票印制管理,提高发票印制质量,便于发票真伪查询,现将我省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简发票种类

  鉴于我省普通发票种类较多、一些发票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现状,省局决定将全省21种普通发票精简为16种,取消5种发票。

  (一)保留发票种类

  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无金额限制版);

  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工本费专用发票》(无金额限制版);

  3.《贵州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万元版);

  4.《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十万元版);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金额限制版);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金额限制版);

  7.《贵州省××县(市)货物销售发票》(工业,十万元版、千元版);

  8.《贵州省××县(市)货物销售发票》(商业,剪贴式十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