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8]241号 2008-12-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省国、地税局共同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试行)统一格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的规定,大力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做好对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承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鉴证项目及审核事项说明和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鉴证报告(报告统一用Α4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更正。 三、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及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时,须登陆我省“注册税务师信息化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鉴证业务报备,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 五、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可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及本市级税务机关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要求做适当的完善修改,并告知税务师事务所及纳税人。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地级市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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