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穗国税转[2008]516号 2008-9-2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备案时,继续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8]126号)文规定的《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