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1999]598号 1999-09-0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赊销或分期收款与实际收款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5号)的规定,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它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二、关于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企业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在计算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时,必须根据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单位开具的“铁路运输货票”、“公路运输货票”等货票。不得依照联运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三、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的销项金额是指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按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所以,企业从中国口岸到境外目的地之间所收取的运费不包括在销项金额内,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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