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11]1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4
摘要: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生产及经销、交通运输、广告、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通信、金融、保险行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三)建筑安装业自查内容

  1.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重点自查以下项目:

  工程结算方面的自查。一是根据施工合同,重点自查以下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定实际应税收入,与甲方拨付工程款比较,核实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将预算定额和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与申报收入明细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从收入中扣除后再申报纳税。二是收入成本配比自查。通过施工成本,自查是否存在有成本无收入的情况;自查附属工程(如仓房、车库、人防工程、地面、花坛绿地、外墙装饰等)或金属作业工程(如钢窗、栅栏、装饰屋顶等)的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对,核实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通过实地勘测,与施工合同核对,自查施工超计划、超面积部分是否只进成本,不进收入。三是对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工程项目,自查甲方提供物料是否一并申报纳税。自查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决算报告,核实相关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四是自查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有无将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有无以实物(不动产、动产等)抵顶工程款而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价外费用的自查。将施工合同奖励款与甲方拨付款核对,核实其价外收入(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是否一并申报,有无将此项收入直接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其他应税收入的自查。一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二是有设备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是否一并申报。三是有分包业务的纳税人,是否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四是工程完工后余料、残料的变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五是因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借出资金的利息收入,是否一并申报。六是有无将收入以红字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借方等以收抵支现象。七是自查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2)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中自查2008年度时,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3)重点自查项目。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自查是否按月就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自查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

  (1)自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自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各类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自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二是自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核实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按项目、分年度进行归集收入、成本、费用。三是重点自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3.个人所得税

  (1)重点自查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其他各税

  四、药品生产及经销行业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涉及从事各类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

  (二)自查内容

  1.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自查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二是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扣除项目的自查。

  一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无将养老、失业保险的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劳动保护费、因职工调动发生的旅费和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人员等支出混入工资薪金一并扣除;有无擅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在税前扣除;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是否一并扣除;借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38条、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77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过期报废药品,是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09]8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药品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是否有与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是否是以非现金形式支付;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标,有无将已由厂家负担的广告支出重复扣除;捐赠的药品,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

  (3)非居民企业的自查。一种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自查是否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一并申报纳税。

  第二种是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自查是否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药品购销业务的支付人,是否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特别是对支付到境外的佣金,要自查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了税款;扣缴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2.个人所得税

  (1)投资者个人应自查: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三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本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处理。四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从业人员应自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少缴个税。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3)扣缴义务人应自查: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3.其他各税

  五、交通运输业

  (一)自查对象

  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自查内容

  1.营业税

  (1)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自查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燃油附加费)是否一并申报纳税。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自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运输)、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自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的自查。一是自查企业提供的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二是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自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无擅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在税前扣除;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是否一并扣除。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准确界定各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有无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三是自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其他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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