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国税发[2008]77号 2008-08-07 税屋提示——依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市内跨区、县经营设立总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总机构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烟草销售企业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预算科目和级次等缴库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全国经营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经营的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和皖国税发〔2008〕10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总机构在我市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应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作为一个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对待,在征管系统中以特殊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登记和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其纳税人名称和缴税银行账号不变),参与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外省、市,分支机构在我市的,应根据总机构反馈的分配表,对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审核,发现计算分摊的税款有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三、总机构在我市,在外市设有分支机构,且在我市设有一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可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原则上为总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进行税务登记和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参与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在外市,分支机构在我市,如不能按照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且不能提供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有效证明的,比照法人企业就地征管。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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