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案例分析及解决之道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人气: 时间:2011-06-09
摘要:【重要提示】 ★ 国家规定对某些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措施本来是一种惩罚手段,想不到在实践中却往往成为企业不思进取甚至偷逃税款的途径。 ★ 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仅不需要纳税审计报告甚至账簿设置都粗糙至极,从而企业也就没有了规范的动力...

二、网宿科技:补缴报告其外的差额
公司在风险提示中就核定征收问题做了解释,报告期内存在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补缴税款的风险:

本公司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2月,经公司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开始对公司实行查账征收。2008年3-4月,公司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批准的15%税率对2007年度的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补缴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70.83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于2009年9月出具了《关于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之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明》认为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11月之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海市嘉定区税务主管机关对发行人在2007年11月之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未完全一致,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上存在瑕疵。

但鉴于发行人已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批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2007年度进行查账征收,并补缴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根据上海市嘉定区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当地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查帐征收,并相应补缴了2006年度的税款,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新开源:没有补缴税款
公司由于2003、2004、2006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博爱县地方税务局核定发行人2003、2004、200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为1,056,021.66元、1,178,529.82元、997,532.47元,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征收的金额分别应为812,153.73元、3,183,576.92元、1,380,023.58元。因此,如果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公司2003年多缴243,867.93元,2004年享受税收优惠2,005,047.10元,2006年享受税收优惠382,491.11元,公司自设立以来因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3月22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税款情形。我局将不会对该公司因采用核定征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追缴,也不会因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03、2004、2006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因发行人以前年度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被税务部门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 2003、2004、2006 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因发行人以前年度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被税务部门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在风险因素中重要提示:虽然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3月22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税款情形。我局将不会对该公司因采用核定征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追缴,也不会因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处罚。”,且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公司依然存在被税务部门追缴因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四、万顺股份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1998年成立初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公司从设立起至2006年度,一直按核定征收方式按期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具体核定方式及缴纳情况为税务机关按照公司的收入项目,并依据预先核定的比率计算核定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结果予以缴纳。2007年3月,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地税发[2006]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公司申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批准,公司自2007年度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核查同意,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按15%的税率分别补缴了2005年度及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201.14万元和310.7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于2006年度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07年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2007年10月31日补缴了2005年度及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上述情形均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缴纳及变更征收方式所致的行为,且变更征收方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款补缴的风险。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于2006年度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07年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2007年10月31日补缴了2005年度及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上述情形均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缴纳及变更征收方式所致的行为,且变更征收方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款补缴的风险。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并已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及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并已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及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影响以及税款补缴的风险
从1998年成立至2006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发行人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地税发[2006]18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公司申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批准,公司自 2007 年度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核查同意,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以按新准则核实并经审计调整的结果,按 15%的税率分别补缴了2005年度及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关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从1998年至2004年期间不符合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则公司存在对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追缴的可能。为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成城做出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对公司1998年至2004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追缴,则由杜成城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报告期内,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合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且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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