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案例分析及解决之道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人气: 时间:2011-06-09
摘要:【重要提示】 ★ 国家规定对某些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措施本来是一种惩罚手段,想不到在实践中却往往成为企业不思进取甚至偷逃税款的途径。 ★ 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仅不需要纳税审计报告甚至账簿设置都粗糙至极,从而企业也就没有了规范的动力...

重要提示
★ 国家规定对某些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措施本来是一种惩罚手段,想不到在实践中却往往成为企业不思进取甚至偷逃税款的途径。

★ 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仅不需要纳税审计报告甚至账簿设置都粗糙至极,从而企业也就没有了规范的动力;另外,本来企业盈利能力已经颇具规模,却会要求税务机关以极低税额征税,从而抽逃税款。

★ 如果企业要在境内首发上市,核定征收肯定是不允许的,并且建议及时规范按照查账征收且核定征收的不规范事项留在报告期外,至少应该在报告期初期。

案例情况
一、振东制药:按率核定征收之后补缴税款
(一)所得税征税方式变化
2007年公司采用按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公司在此期间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当地政府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水平,2010年6月8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年度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年度的所得税款8,565,270.25元。

2009年7月22日,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司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内容如下:“为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企业的科技含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征收方式之规定,对我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过核定征收方式,现就此事项予以确认。”

2010年6月8日,管辖税务机关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再次确认。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我辖区内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的前身山西金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药业”)于1995年成立,由于当时经营规模较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西振东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收购重组振东制药前身金晶药业,振东制药2003年初完成 GMP 认证,2005年后随着振东制药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相关规定应改为查账征收方式;鉴于振东制药2005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按当时法律规定注册地不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内不能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为了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当地税收征管部门允许振东制药延续按率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原程序按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振东制药可以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从2008年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年度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年度的所得税款8,565,270.25元,并已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自2007年度起变更为查账征收。

根据税务机关历年税务年检及检查情况,振东制药均依法纳税,该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2006年至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我局认为,上述情况属实,振东制药上述补缴税款的行为系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我局予以确认;该企业以前年度实行的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不属于违法行为;2006年以前给予该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适用问题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鉴于公司已将2007年税收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补缴相关税款差额,管辖税务机关已出具关于税收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税收合规证明,振东集团出具承诺承担相关责任,保荐机构认为,由税收征收方式引致的影响已消除,振东集团有能力承担该项责任,该事项对发行人已经没有重大影响。

(二)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风险
公司在2007年以前采用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销售收入的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度公司已改为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公司报告期内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但当地税务机关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扶持优质企业发展,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对公司的税收优惠。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对此事项予以确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2010年6月8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年度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年度的所得税款 8,565,270.25元。管辖税务机关于2010年6月8日已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予以确认。

虽然振东制药已变更了2007年度税收征收方式并补缴了税款差额,但由于该税收优惠并不属于法定减免范围,仍可能面临被税收征管机关追缴滞纳金、罚款的风险;同时 2006 年度仍存在由于核定征收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差额,预计金额为152.62万元。振东集团分别出具承诺、补充承诺承担由于2007年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引致的滞纳金、罚款和2006年可能需补缴的税款差额、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税收逾期缴纳的风险
公司税收延迟缴纳的原因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而进行的;长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4月9日出具了“长县政函[2009]10号”文件予以证明,内容如下:“2006 年各级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及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对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控。致使2006年2-12月和2007年1月企业所得税4,331,410.57元未能上缴,形成欠税,截至现在应加收滞纳金150万元。”长治县地方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对上述事项予以了确认。2009年6月,公司完成该税款缴纳工作,并缴纳174.42万元滞纳金。税收延期缴纳后,被加收税收缴纳滞纳金的原因是由于当地企业所得税已进入企业网上税收系统,滞纳金为网上自动计算结果,且在系统中无法消除。鉴于公司的所得税延期缴纳的形成原因,长治县政府及长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出具文件已提及公司向山西省地税局申请豁免该滞纳金。该申请报送到山西省地税局后,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后,公司主动缴纳了该滞纳金。

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及时缴纳税收,虽然该行为主要是应当地政府调控的要求。但该行为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虽然目前没有被相关部门处罚,并及时进行了补救,但仍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为此,振东集团已出具承诺书,承诺若发生被税务部门处罚的事项,集团将承担支付罚金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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