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于2002年购置一处土地使用权,并委托其他建筑公司建造生产用房屋,土地购置成本约200万元,房屋建造成本约2000万元(包括中央空调且建筑商不只一家),现企业预出售该房屋,如果出售价格300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谢谢
解答:
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3000×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1-15 财税[2003]16号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享受优惠政策是买地(或抵债)卖地,买房(或抵债)卖房
你单位是买地建筑房屋后,销售的是房,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单位账务比较健全,属于查实征收,各自计算。
如果税务机关核定征收,需要查本地区文件。如果是吉林省内,根据吉地税发〔2010〕184号中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核定征收率,各地核定率是不一样的,具体政策请你咨询自己的管理员。别忘还需要计算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王丽税官 2011年7月6日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