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银行目前开发两项黄金买卖业务。第一项是代销实物黄金,不赚取差价只收取手续费,黄金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寄给购买人;第二项是销售纸黄金,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虚拟黄金买卖,银行赚取与资本市场的差价,不涉及实务交割。请问这两项业务涉及哪些流转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银行销售黄金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银行销售黄金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纸黄金是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纸黄金实际上是通过投机交易获利,而不是对黄金实物投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纸黄金不属于货物,银行销售纸黄金不涉及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纸黄金不属于外汇、货物期货、有价证券。 金融商品也可以称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我们认为,纸黄金属于其他金融商品。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因此,银行买卖纸黄金属于“金融”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确定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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