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条款废止] 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2011-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本法规第七条(三),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六)、(七)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八条第二款废止。
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二)商用车,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1.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其适用税额按照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划分为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两档递增确定。商用中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6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 2.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三)挂车,指根据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道路车辆。挂车按照货车适用税额的50%计算。 (四)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五)摩托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元。 (六)机动船舶适用税额共分5档: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吨6元; 5.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0.67吨净吨位计算征收车船税。 (七)游艇,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其中: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600元。 四、下列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八)公共交通车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有关部门核发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从事公共交通营运,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但不包括出租车、城际交通车船、长途客运车船。 公共交通车辆包括校车。校车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机动车辆。 (九)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指具有农业户籍居民拥有的,符合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设计和技术特性规定的技术标准,在城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农村地区使用的机动车车辆。 (十)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六、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为准。 七、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依法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条款废止]应税船舶的车船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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