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征管事项提示

来源:西城国税局 作者:西城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3-02-01
摘要: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为了确保我局2012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汇算清缴中部分重要政策、政策执行口径及征管事项的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部分重要政策提示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政策提示 1...

(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未低于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问题
例如:某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机器设备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五)以公允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扣除问题
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六)资产损失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其中“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指的是确认损失当年的收入总额。

2、按照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存货计税成本的期末数作为计算基数。

3、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残值已变卖)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

4、25号公告实施后,对于企业发生的涉及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涉及境外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损失等境外损失暂不予受理。

三、部分征管事项提示
(一)年度申报新增监控(提示)项目
从2012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对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现主要为网上申报)的企业,在保留上年度部分提示功能的基础上,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数据中明显不符合逻辑关系或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项目,增加强制监控功能,同时对部分项目增加提示功能,列明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纳税人正确申报。
1、年度申报新增强制监控项目有:
(1)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企业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填报为0或空且纳税所属年度在国税购买过发票。
(2)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核定征收企业零申报(主表全部数据为零),且企业纳税所属年度内未购买过发票,在主表保存时进行监控。
(3)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申报“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大于税收征管系统中“计算所得税年度可弥补亏损额”时进行监控。
(5)查账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录入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时小于等于零或空时进行监控;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录入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金额大于15000时进行监控。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4行“应税收入额”与附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第1行“应税收入”金额不一致时进行监控。
(7)附表三全部为零时进行监控。

2、年度申报新增提示功能项目有:
(1)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备案事项管理提示。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存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如未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或资产损失申报金额等于零,系统将进行提示。
(3)与会计报表比对不符提示,主要为提示企业录入财务会计报表后再进行申报以及“利润总额”等相关数据不一致时进行提示。
(4)企业存在捐赠支出未按规定调增提示。
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监控项目无法填报或提示项目时,请按照提示内容学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或携带相关资料至管理所进行咨询、核实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提示:纳税人在进行2012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过程中,需同时填报关联企业报表,否则纳税申报表将无法保存、上传。

(二)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1、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报送网上申报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2012年9月27日)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规定,201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报送按如下规定执行:
①采用数字证书方式(即有CA证书申报方式的)通过我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再报送与网上申报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请将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同企业会计报表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②纳税人采用密码方式网上申报的,应当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2012年度申报纸质资料(申报表及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
③纳税人采取手工申报方式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2、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由于目前网上报送财务报表种类限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将财务报表转化为一般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填报。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提示:为减轻纳税人报表报送负担,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质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研发了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该软件能够辅助从纳税人在用的财务软件数据自动生成符合本次报送要求的财务报表数据,同时也能够实现与北京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衔接。财务数据辅助填报工具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并提供免费电话技术支持,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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