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0
摘要:《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八)《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购买单位作报销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或备查(白纸绿油墨)。

  第三联(存根)销售单位留存(白纸紫油墨)。

  (九)税收完税证明。地方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1.表格式完税证明

  适用范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网上报税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纳税人在地税征收窗口缴纳税款后,需要完税证明,持有效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的;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核实其税款缴纳情况后为纳税人开具的;

  (4)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的;

  (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为一联,其用途为:(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2.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

  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情形。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为一联,仅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特殊填写要求:

  (1)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开具本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填开项目应包括“税种、税目(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

  (2)用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应按以下要求开具:

  ①填开项目应包括“税种、所得项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等;

  ②可根据情况选择按月或按明细填开;

  (3)在开具本完税证明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

  (4)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本页以下内容为空,特此证明”。

  (十)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暂不启用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不印制手工开具专用的税收票证。

  (十一)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现有的 “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章戳,2014年1月1日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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