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0
摘要:《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办法》赋予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职权,为确保《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市顺利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和掌握我市在贯彻《办法》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一、 进一步细化税收票证管理岗位职责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但未分清省、市、县及基层税务所各级税务机关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对此,根据我市地税部门的工作实际,本着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原则,本公告对市局、县区局和基层税务所(分局)不同层级的税收票证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和细化,同时对有关审批或执法事项的权限也予以了明确,使各层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内容更加全面、边界更加清晰。

  本公告根据《办法》第十条,并结合我市制定的税收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落实税收票证和税款资金安全措施,建立健全税收票证帐簿,定期进行税收票证盘点,专户核算税收资金列入代征代售单位职责范畴,以确保税收票款的安全。

  二、明确税收票证种类、适用范围及启用联次

  本公告对九种税收票证的适用范围、启用联次及各联次的用途都做了详细说明。原来税务机关的门征税款使用的一联式《电子转账完税证》用新票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一联式代替,原来证券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使用的二联式《电脑转账完税证》用新票证《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三联式代替。同时,对有关票证联次作了相应调整,具体为:《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五联,删去了原第六联(存根)。《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一式一联和一式三联,一式一联删去了原第二联(报查)、原第三联(存根),主要用于税务机关开具,代征人使用时用一式三联,使用房产一体化软件的契税征收单位可以按需选择一联或三联。《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四联,删去了原第三联(收款凭证)。表格式《完税证明》一联,删去了原第二联(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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