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票证的防伪功能,不启用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不印制手工开具专用的税收票证 1.为了有效遏制假票证的出现,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次序,对新票证“收据联”使用了防伪纸张,防伪特征为目视有彩色纤维条不规则分布在纸张内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见不规则荧光纤维;在“税收票证监制章”和“票证号码”处,使用防伪油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见橙红色荧光。 2、《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通知》第八条规定,除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仅限计算机开票有效)、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外,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式样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各省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手工开票的使用范围,并加强管理,确有必要的,可以印制手工开具专用的税收票证。结合我市实际,考虑原来的定额完税证用量很少,规定除因停电、计算机故障等特殊原因外,必须实行计算机开票,因此,我市暂不启用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不印制手工开具专用的税收票证。 四、进一步规范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公告对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和方法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填开项目应包括“税种、税目(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用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填开项目应包括“税种、所得项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可根据情况选择按月或按明细填开;在开具本完税证明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明显结束标识,有“本页以下内容为空,特此证明”字样。《税收完税证明》手写开具无效,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可重复开具。 五、进一步细化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工作 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门征税款应按日办理解缴入库,代征代售人征收的税款结报期限按总局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单独开设代征税款专户、单独核算的代征人,可确定具体期限和额度。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 六、统一税收票证章戳的刻制权限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具体刻制权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本公告明确规定市局刻制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的所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为方便基层,2014年1月1日起,继续使用现有“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因我市已全面实行电子退库、纳税人缴纳印花税采用购买贴花和网上报税形式,开具纸质的退还书和缴款书很少,已基本停止使用,不会有新增。对需新刻的“征税专用章”,统一由市局刻制,刻制权限归市局。 七、明确丢失税收票证的赔偿标准 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 对丢失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表格式《完税证明》等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每份100元-300元要求其赔偿,该赔偿标准为沿用以前老的赔偿标准,实行多年,各地没有异议,并已协商市国税,充分考虑地区一致性,公平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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