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12-10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任务,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市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样式和要求,印制、保管、发运全市统一印制的各类税收票证,刻制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3.负责全市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的损失核销和税收票证报表的汇编,承担市本级税收票证的会计核算、日常管理和停用税收票证的销毁工作; 4.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对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违规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 5.组织开展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组织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7.其他全市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任务和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基层税务所(分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税收票证的会计核算、日常管理和税收票证报表的编制及税收票证销毁工作; 3.组织开展辖区税收票证自查工作; 4.负责对所辖单位及人员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基层地方税务所(分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内部票证使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会计核算、日常管理和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3.负责对内部票证使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工作;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未设基层地方税务所(分局)的区级地方税务局,由区局履行该职责。 (四)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落实相关措施确保税收票证和税款资金安全,建立健全税收票证帐簿,定期进行税收票证盘点,专户核算代征代售税款,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五)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计划会计(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税收票证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及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层税务所(分局)应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税收票证管理岗与票证使用岗分离,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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