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交通工具附带的保险费单据可否税前列支?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2-03
摘要:  问:在外出差时交通涉及到的长途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附带的保险费金额或者是独立的保险费票据是否能够列支费用报销?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问:在外出差时交通涉及到的长途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附带的保险费金额或者是独立的保险费票据是否能够列支费用报销?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对于企业员工出差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及航空意外保险费等,视同个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凭正规保险费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对于此类问题可参照其它省市的规定,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规定,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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