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单申报的范围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清单申报的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一式二份;
(2)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
清单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3、专项申报的范围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专项申报的资料
(1)现金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4、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的出具的相关材料;
6、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7、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8、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3、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4、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5、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3、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文件;
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6、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7、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8、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9、属于对外提供与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无法追回的,应有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10、 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4)逾期三年以上的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催收磋商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5)逾期一年以上的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催收磋商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6)存货、工程物资损失盘亏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盘点表;
5、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