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4]108号 2014-07-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资料: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国税通告[2014]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监控操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1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规定,对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进行清算的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应附送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况除外。 二、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可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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