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税[2014]25号 2014-09-26 税屋提示——依据桂财税[2016]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起征点及扣减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将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下文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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