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提早做好项目储备,做到先有项目库,后申报项目和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按因素法将资金控制额度分配到盟市,并按项目管理将资金细化到项目地区和用款单位。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牛羊数量、绩效因素、现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布局、地方政府投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每年4月底前自治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下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申报指南,各盟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辖区内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或项目实施方案,并在5月底前按要求将申请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旗县为单位组织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节水灌溉工程规划和抗旱规划实施方案。 项目建设优先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用水者协会承担。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项目遴选确定、建设管理、绩效考评和检查验收等工作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就项目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资金筹措及使用、技术方案及规程、运行机制和管护等编制申报文本或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业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人员对各盟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报告应明确申报项目的名称、申报单位、总投资及申请补助额度和评审标准,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运行机制和效益情况提出规范性评审意见。报告出具人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编制下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款指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确定后,盟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旗县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就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水利建设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盟市和旗县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由盟市、旗县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现行预算管理的要求,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其他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也须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返还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与自治区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统一项目规划,统一项目管理,统一下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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