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农[2014]1489号 2014-9-29 各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2012〕217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2012〕21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做到足额计提、专款专用。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自治区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流程编制基金预算。 第五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土地出让收益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安排。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制,按项目将预算细化到具体用款单位。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列支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部门预算,下达盟市旗县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列入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出现超收或短收时,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收入情况,及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按有关规定追加(减)预算。 第八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拨付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九条 凡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当年预算执行完成后年底收支清算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项目,可在其资金办法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水利部门应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绩效管理。绩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 (一)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使用范围包括:为解决农田灌溉及排水问题修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设施,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必要的量测水设施,农村河塘整治及水系连通工程,牧区饲草料基地灌溉设施。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下列设施的运行管护支出,使用范围包括: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大型灌区、泵站,县级管理的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水闸、堤防、控导工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农业水价改革支出。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作业费、日常维修养护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支出,其比例不得超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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