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醒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附件2),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新政策,我局已完成开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软件的申报模版工作,于2015年4月1日上线,并在纳税人申报时,温馨提示:如贵单位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请按2014年第64号公告填报说明口径及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请务必注意: 累计折旧(扣除)额栏次,预缴申报时均填报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通过我局电子申报模板认真正确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附件3,填报说明见附件4),及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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