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三[1999]49号 1999-08-1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对生猪屠宰税不得向饲养户征收或摊派,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人收入的实际情况征收,不得规定每头猪征收多少。对总局文件中第四条有关养猪专业户的界定标准,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掌握:以养猪为其主业;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50%以上;年出栏生猪在30头以上。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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