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业拟开征增值税 “财税78号文”惹争议

来源:财新网 作者:孔令钰 人气: 时间:2015-07-25
摘要: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拟对水、垃圾、污泥处置行业和再生水开征增值税,遭遇行业激烈反对   近日, 78号文 在水处理等行业激起波澜。该文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要对污水、垃圾、污泥处置劳务和再生水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上述领域免增值税的好时光终结...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拟对水、垃圾、污泥处置行业和再生水开征增值税,遭遇行业激烈反对

  近日,“78号文”在水处理等行业激起波澜。该文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要对污水、垃圾、污泥处置劳务和再生水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上述领域免增值税的好时光终结。业内反对意见强烈。

  “78号文”全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该文要求,对垃圾、污泥、污水处理劳务征收增值税,其享受退税优惠70%,再生水退税50%,

  免税时代终结。业内称其为“重大利空”政策。在2015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桑德集团董事长文一波对此回应:“这个完全不负责任,我们肯定要去交涉。”多位企业家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称将会通过各种渠道向财税部门表达意见。

  文一波告诉财新记者,78号文对污水处理行业影响巨大,目前全国市政污水处理厂大概四千多家,“其中70%是市场化的,所有污水处理厂都会受到影响,运行和收入马上会有问题。”

  此外,除了缴税,企业头上多了一把处罚之剑。78号文规定,如果因违反税收或环保法而罚单超过一万元的,三年内不得享受退税优惠。

  有的企业家戏称1万元为“起步价”。背后的尴尬现实是,全国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普遍存在问题,如果认真追罚,难免“受灾更广”。

  受影响的企业认为,环保产业具有公共性,像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等属薄利运营,如今开征增值税,若以一般税率17%计算,相当于挖走了企业一大块利润。

  苏伊士亚洲环境投资副总裁郝小军说,据其内部测算,78号文对公司成本、净利润会有很大影响,几乎占到净利润20%左右。

  文一波估算,征税后的水价一定会涨,污水处理费会在现在到底0.8元基础上,至少再涨0.1元。

  受波及行业一片哀鸿。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满莉认为,将78号文放在完善增值税制度,形成增值税完整抵扣链条的大背景下来分析,其对促进环保产业的良性循环发展有重要意义。

  她向财新记者分析,环保产业过去一直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突然之间免税优惠取消,自然会对企业的资金安排产生影响,行业有意见、企业有负担是肯定的,“如同以前给你的拐杖突然之间拿掉就不会走路一样。”

  满莉认为,如果依然延续免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就不能获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以前这个行业的业务主体是政府,能否开增值税发票都不会影响其业务,但随着污水处理企业进行第三方治理,和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他们的业务范围会进一步延伸到市场主体的企业,进行交易时,企业就会要求开增值税发票,若环保企业依然享受免税政策,就无法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从长远发展看反而制约污水处理企业进一步市场化。

  “78号文”争议

  7月21日,E20环境平台邀请企业代表座谈,对于78号文,除了利润受损,业内争议还集中在:弄错税种、财政资金空转、执行困境等。

  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立国认为,增值税不适用于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因为并没有提供再次流转的产品,“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到江河湖海里去了。”

  桑德集团财务中心副主任刘晓栋批评该文没有考虑环保行业的特殊性,“大部分业主单位是政府,税费会转嫁给政府。对于财政来讲,并没有资金增加,只是从地方财政补充到国家财政。”刘晓栋强调,污水处理费一般是同自来水费一同征收,尚可提高水价,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但中国的垃圾处理费征费机制不健全,基本仍是地方财政负担,相当于国家占地方的便宜。

  于立国则担忧,按照BOT协议,如果征税有变,可以向政府索要补偿,“但是想从政府手上拿钱很难。”

  其次是对财务核算的担忧,郝小军说:“我相信,大多数污水处理厂对进项税管理不足,没法做增值税的抵扣。”他认为,大多数地方的税务部门和污水处理企业,还不太清楚怎么去做,流程如何。“有没有统一标准和明确规范?以现在国情,还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谈到进项税抵扣,满莉分析,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都可以进行抵扣,从短期看,78号文对企业的影响并不会如业界反应那么夸张、压垮环保行业发展。“初期肯定存在税负负担,但从整个行业的公平、平衡和持续良性发展来看,78号文的出台无意中和“水十条”落地高度吻合,从长远看是契合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需要的。”

  但是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财务资料缺失。刘晓栋称,桑德集团的污水和垃圾处理厂,主要成本包括折旧费、药剂费、人工、电费等,但目前进项税只有药剂费、电费有专有发票。

  虽然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在以前的“免税时代”,企业并没有关注过进项税,开具的也都是普通发票,所以面临进项税发票缺失的窘况。

  一些企业希望,如果非征税不可,起码要新、老项目分开考虑,“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郝小军建议,在78号文实施后与政府签订有效法律协议的,适用78号文,之前则否。

  尚有更多重要问题仍待落定,如税率,17%,13%还是更低?征税范围如何划分?这些税赋要素对于企业影响重大,但尚无明确规定。多位企业家表示,希望通过行业协会等渠道向上反映,如接下来还有实施细则,力争博弈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环保业尴尬

  企业担忧的背后,是全国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问题的尴尬,这也许会成为增值税推行的障碍。

  一位业内人士总结称:“乡镇污水处理厂最大的特点,就是几乎没有一家达标。”

  2015年6月北京环科院发表研究成果称,北京市“天价”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普遍限制,“有钱建设、无钱运行”。

  满莉以上述现象为例,提及自己在研究节能减排的财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中央财政税收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却带来消极影响:一方面是优惠政策申请的门槛较高,到省市层面难以执行;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过于依赖减免优惠,而忽略自身经营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导致该领域发展迟滞,造就新的不公平。

  “这对环保产业发展有两个启示,一是财政部门不能像过去撒胡椒面式地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二是企业不能停留在过去‘等靠要’获得政策红利,而应注重形成自身核心竞争能力。78号文出台的导向是注重孵化培育扶持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和有利于帮助污水处理全方面地拓宽市场业务。”她说。

  对于78号文规定的处罚原则,“只要一次处罚,三年不能翻身。”郝小军如此评价,“但是污水处理行业现状我们都很清楚,雨污不分离,市政管网不到位,企业面临进水超标、但还要达标排放的难题。”他认为,财税部门制定这种条文时,并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长期关注PPP项目,他担心企业会因78号文遭到多重处罚。“环保局来罚我,税务局又来罚我。从2000年那会儿谈污水处理协议的时候,我们反复说服政府,不要对企业进行双重处罚,它只有你地方政府这么一个客户,但建委、环保局、税务局……你一个政府分出那么多手来,都要在它身上抓一刀。”

  目前受波及的企业正在努力寻求“上达天听”的渠道。78号文如同平地惊雷,突然在环保圈炸出一连串声响。企业家们事前并未得知,如今也只是在尽己所能地揣摩、解读政策。

  “我们现在都是在揣测,实际上有必要通过某个平台去问他(财税部门)。”刘世坚说,“这么大的一个政策,应该有宣贯(宣传贯彻),给行业一个解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