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5号 2011-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全省车船的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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