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专门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会计,由于我公司扩大了经营规模,部分直接用于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计算机等固定资产需要更新换代或者升级改造,听说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的规定出台,我该如何对这些固定资产调整折旧呢?
答:根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收发信号的综合通信铁塔、存放通信光缆设备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是通信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统一作为通信设施固定资产,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10年期限计提折旧。 对于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设备变更折旧年限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考虑到设备更新换代、升级改造等原因,通信企业2G通信设备和支撑网计算机系统设备,可以根据本企业设备更新情况,从原来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调整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最短5年折旧年限。调整后的折旧方法按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在剩余年度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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