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9]128号 2009-12-31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送。 三、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鲁财税文件予以公布。 四、材料报送地点: 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英雄山路155号1618室) 联系电话:0531-85656277 省地税局税管二处(济大路5号1314室) 联系电话:0531-8261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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