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5]76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9
摘要:为保障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起草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中评协为资产评估师建立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协会执业质量、行业贡献等表彰、奖励情况;

  2.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情况;

  3.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政府、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4.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5.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 被行业协会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等非自律惩戒情况;

  2. 被政府部门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等非行政处罚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情况;

  2.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师出现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填写诚信信息申报表(附表2),通过中评协网站进行申报,并对所申报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地方协会及时搜集资产评估师的有关诚信信息,对搜集的和资产评估师提交的诚信信息进行核查后予以更新。

  第六章 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的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协会组织的年检,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的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协会组织的抽查,抽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定期检查工作由中评协监督、指导,地方协会具体负责,中评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协会的定期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存在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四)是否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六)是否符合专职工作条件;

  (七)是否加入行业协会。

  抽查的主要内容由中评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评协网站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年检表》(附表3),地方协会对资产评估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接受定期检查的资产评估师,地方协会在检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个月内,向社会予以公告并限期报送,限期内仍未提交相关信息的,不予通过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协会在定期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中评协备案,并通过协会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惩 戒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未按有关制度报送或者更新诚信档案信息;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入行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协会报中评协或者由中评协直接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一)在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

  (三)未通过定期检查的;

  (四)发生第二十五条情形又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登记由中评协直接办理。

  第二十九条 持有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书》的人员视同本办法所称经登记的资产评估师;原通过考试或认定但未注册人员可按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7号文”)文件精神,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以下简称“人社部43号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起草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订原则

  1.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注册资产评估职业资格行政许可,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开展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制度。中评协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27号文精神,按照人社部43号文有关要求,制定《管理办法》,改变资产评估师管理方式,由原来的注册管理,改为登记管理。

  2.进一步创新完善行业管理机制

  2005年以来,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在改变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的新时期,《管理办法》以资产评估师登记管理为契机,充分发挥国家授予行业协会的社会管理职能,理顺登记管理链条,做好登记管理与原注册管理、登记管理与会员管理的衔接,加强登记后的诚信档案管理,进一步创新完善行业管理机制,更好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3.明确各方职责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人社部43号文要求,中评协将积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管理办法》本着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设定登记条件和程序,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机关和登记人的各自职责和义务。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协会对《管理办法》的制定高度重视,国务院27号文发布后,在人社部43号文制订过程中,就开始着手对现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在资产评估师由注册管理改为登记管理的思路明确后,经过多次研究和内部讨论,于2015年初形成了《管理办法》的初稿,初步确定了登记管理的内容和范围。2015年4月27日,人社部43号文正式发布,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进行了专章规定。根据该文件精神,中评协对初稿进行了细化,再经反复内部讨论,形成了本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目前,《管理办法》共有8章30条,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权责划分、登记程序、证书发放、日常管理、诚信档案管理、检查和惩戒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权责

  《管理办法》根据人社部文件授权,明确了登记管理的主体职责和登记管理的对象与范围,即“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管理”。明确了中评协与地方协会在登记管理链条中的关系,即“经中评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具体工作”。

  2.证书发放

  《管理办法》对《资格证书》的发放进行了规定,即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所在地地方协会领取《资格证书》,并应当同时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手续。《资格证书》全国统一管理、统一编号。

  3.分类登记

  《管理办法》将根据申请登记的考试合格人员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进行分类登记。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是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者,是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主体,其与非资产评估专职工作人员在执业要求、继续教育、后续监管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别,应当作为登记管理的重点。分类登记,有利于强化对执业人员管理,有利于与评估准则、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

  4.简化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日常变更等工作由地方协会直接办理,并向中评协备案,同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简化了登记办理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登记人。

  5.诚信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由中评协为资产评估师建立诚信档案,并明确了良好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诚信档案具体内容,规定了诚信信息的申报要求。

  6.加强监督

  为加强后续监管,《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对登记情况分类进行定期检查,并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设定了谈话提醒、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收回职业资格证书等惩戒措施,并明确了何种情形实施何种惩戒的规定。

  7.做好衔接

  《管理办法》规定,“持有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书》的人员视同本办法所称经执业登记的资产评估师;原通过考试或认定但未注册人员可按本办法办理登记。”,保障了原注册管理与登记管理的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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