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有一处1991年建的营业用房。2005年春天,公司筹集资金对该房进行了重新装修,安装了中央空调。公司对新安装的中央空调在“固定资产”中单独核算并计提折旧。当地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察时,要求将该中央空调纳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此,该公司认为老房安装空调是不用增加房产原值的,并且,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后安装的中央空调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单独核算也不违反会计核算规定。这样理解对吗?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正确?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1987]28号)的规定,该公司在旧房安装中央空调并将中央空调在“固定资产”中单独核算,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新近下发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同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地[1987]28号文件。因此,自2006年1月1日起,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就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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