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么?17种情形需慎重,不可任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5-31
摘要:《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五条,针对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

十、不能提供会议费证明材料的会议费发票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十一、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凭证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二、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诉讼费、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十三、企业管理费列支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十四、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凭证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五条,针对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旅行社开具的不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发票

很多企业出国考察,需要旅行社提供发票。如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凭证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给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的支出。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的支出。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电脑、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的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十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取得的四类凭证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四类情形,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三)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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