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支机构填报的补充说明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6月累计实际利润额为200万元,下属四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以及基期年度2006年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序号 组织机构 税率 2006年度 2006年度 2006年度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职工工资总额 1 总机构 25% 2000 5000 500 2 分支机构一 25% 400 100 500 3 分支机构二 25% 300 200 400 4 分支机构三 15% 200 300 300 5 分支机构四 15% 100 400 300 6 分支机构合计 1000 1000 1500 7 合计 3000 6000 2000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 分支机构一就地预缴26.5万元*50%*{(400/700)*0.35+(100/300)*0.35+(500/900)*0.3}=6.41万元 分支机构二就地预缴26.5万元*50%*{(300/700)*0.35+(200/300)*0.35+(400/900)*0.3}=6.84万元 二、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300/1000)*0.35+(700/1000)*0.35+(600/1500)*0.3}=94万元 分支机构三就地预缴14.10万元*50%*{(200/300)*0.35+(300/700)*0.35+(300/600)*0.3}=3.76万元 分支机构四就地预缴14.10万元*50%*{(100/300)*0.35+(400/700)*0.35+(300/600)*0.3}=3.29万元 计算完毕汇总如下表格所示:(见附表) 其它分支机构同样填报。 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企业所得税按年累计还是季(月)利润预缴? 问:企业所得税预缴交时,是按年累计盈利额计算,还是按季(或月)计算预缴?假如企业1、2季度均为亏损,累计亏损40万元,3季度盈利60万元,在三季度申报所得税时,60*25%=15万元,或是(60-40)*25%=8万元?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以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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