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按份共有的房产转让时的个税计算问题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税政解析与策略 人气: 时间:2021-10-22
摘要: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继承按份共有的房产转让时的个税计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08

  纳税人所属地:云南

  问题内容:本人继承了父母按份共有的一套房产的母亲部份,现为父亲和我各占50%。现需要转让,转让价是93万,在办理税务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这套房子在转让前刚进行了装修,花费40万,那么在转让过程中,我认为我应当按照93万减去40万,也就是53万的一半来按20%缴纳个税,父亲的那一半不存在继承,按1%正常纳税即可。但是当地税务窗口要让我按53万全额的20%来缴纳个税,请问是否合理,是否有政策支持?谢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税政解析与策略: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第七条 产权按份共有的房产出租按产权证列明的产权比例确认各人的租金收入;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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