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度的会计处理。 (1)、取得专项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2)、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研发。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万元 借:管理费用 7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万元 2、2014年度的税务处理。 (1)、2014年取得的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2)、2014年分别使用2009年、2014年的财政资金30万元和40万元用于研发,由于其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3)、2009年3月取得的技术研发资金200万元,到2014年底已超过60个月,其中有20万元尚未使用也未缴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2015年度的会计处理。 使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研发。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万元 借:管理费用 8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万元 4、2015年度的税务处理。 (1)、2015年使用2009年结余的财政资金20万元进行研发,由于其是已趣过5年,未使用也未缴回的不征税收入,在2014年已调增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使用时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2015年使用2014年的财政资金60万元进行研发,由于其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三、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4】 2014年5月,甲公司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120万元的申请。2014年6月10日,政府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120万元(同日到账)。2014年6月25日,甲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符合税法规定)。2015年12月,甲公司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300 万元。假定该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 解析: 1、2014年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6月10日,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12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20万元 (2)、6月25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80万元 (3)、2014年计提折旧=480÷120×6=24(万元)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120÷120×6=6(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24万元 贷:累计折旧 24万元 借:递延收益 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万元 (4)税务处理。 2014年,甲公司会计上在取得财政性资金时未确认收入,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确认了6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这项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6万元。 另外,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480-120=360(万元),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额=120÷120×6=6(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 2015年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计提环保设备折旧48万元,同时分摊递延收益12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48万元 贷:累计折旧 48万元 借:递延收益 1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2万元 (2)、 2015年12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A、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8万元 累计折旧 72万元 贷:固定资产 4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营业外支出 108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8万元 B、转销递延收益余额=120-6-12=102(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2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2万元 (3)税务处理。 2015年,甲公司会计上确认营业外收入114万元,这项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4万元。 同时,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形成了固定资产,其折旧额=120÷120×12=12 (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损失108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该设备转让时的计税成本=360-(18+36)=306(万元),转让所得=300-306=-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6=102(万元)。 2016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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