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通过税收制度的调整促进企业投资的增长 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在目前外贸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GDP的增长主要依靠消费和投资的贡献。而近年来投资增速下滑,其中政府主导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空间逐渐减少、居民房地产需求与投资走向供大于求、而成长空间巨大的企业投资却缺乏动力。有鉴于此,在稳增长、调结构、实现新常态的目标下,可以看到本届政府正在积极想办法来激励企业进行投资。作为税务领域多年的从业者,我们也在思考,税收是否也能成为促投资的手段之一呢? 企业投资不积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归根结底,企业担心的是投资不成功或者投资回报慢的风险,换句话说,也就是投资产生亏损或者投资初期暂时产生阶段性亏损的风险。这时,如果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参与并为企业分担一部分亏损,是否能够帮助企业缓解投资的顾虑?我想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那么可以利用什么样的税收手段呢?我们提出的方案是引入合并纳税制度。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绝大多数企业是各自以孤立的纳税人身份缴纳企业所得税,盈利全额纳税,亏损不需纳税、但也不允许和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公司盈利相抵。而在合并纳税的规则中,母公司和其投资的多个子公司之间,可以将各自经营产生的盈利和亏损合并到一起,将盈亏互抵后的金额作为多个企业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盈亏互抵的作用,显然合并后的应税额会低于现行税制下的应税额。请注意,只有产生投资行为、也就是形成公司间控股/持股的关系后,合并纳税才能适用。 下面来详细解释合并纳税对促进投资的好处:
从实施角度,合并纳税制度在国际上有很多先例可循,在我国也存在实施的土壤。首先,合并纳税制度不涉及税收的基本要素(如税种、税率等)范畴,根据立法法,不需要经全国人大立法确定,而可作为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因此在法规形成程序上有一定的便捷性。其次,财政分配方面,合并纳税表面意味着税收向投资方一地的财政聚集,被投资企业地方财政收入会受到影响。但我们现行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制度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即通过若干指标和权重将汇总的税金总额按比例在各地方财政间分配,从而不会过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况且,随着各地方税收数据库的完善和征管能力的增强,相信会发展出更有力的技术手段来更加科学和精确地解决财政收入分配问题。最后,考虑到汇总纳税涉及面广、短期对财政收入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可以通过试点方式逐步推行。我国几年来通过营改增改革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在对待合并纳税制度上,可以考虑从核算和公司信息披露比较健全透明的A股上市公司开始试点,随后可以按照公司规模或者注册资金规模逐步放开。 从长远来看,合并纳税可以为更进一步的税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除了前面提到的促进税务资产可流动性和实现合伙企业合并纳税等方向外,未来还可以将合并纳税的对象从国内投资扩展到境外投资。目前,“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产生的亏损是无法和境内公司的盈利相抵消的,如果将合并纳税的范围扩大到境外投资项目,将是对“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政策的强有力支持。此外,合并纳税引发的财政分配方式变化或许可以作为未来分税制改革的铺垫。比如将目前涉及国家和地方财政分配的所得税完全归为国家财政收入、对流转税则扩大地方财政分成的比例。分配方式的变化可以相应促成税务机构设置的变化,比如不必在各地分设国税局,而是在各省划分若干大区,在大区级别设立国税局,从而有望优化税务机关的人员结构、提高税务官员的技术水平并全面系统、科学地改善税收征管效率,进一步夯实税收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 综上,我们希望通过合并纳税的方法,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让那些积极从事投资的企业享受到减税的好处,从而激发更多的企业进行投资。通过包括税收在内的多种手段提高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投融资效率,引导巨额的储蓄注入实体经济中,希望能够激发经济内生的增长动力,从而带动就业和收入的增长、储蓄和投资回报的增长,进而促进更多的投资和消费,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附:34个OECD成员国 有合并纳税制度的(20):澳大利亚、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美国 有类似合并纳税制度的(3):芬兰、瑞典、英国 无合并纳税制度的(11):比利时、加拿大、智利、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士、土耳其 *本文曾于2015年8月刊登于China's Foreign Trade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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